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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美是小盈的大學同學,自從大學畢業(yè),便自主創(chuàng)業(yè)成立了一家公司。近期,公司需籌集2000萬元用于日常經(jīng)營,借款期限為5年。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4.87%,但辦理手續(xù)復雜時間較長,加上貸款費用,差不多近10%。公司其他合伙人建議可以向朋友黃某借款,雖然利率8%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,但手續(xù)簡便,到賬時間快。在得知小盈是在代理記賬公司工作后,便前來咨詢小盈,想讓小盈幫忙籌謀劃策。
【分析】
企業(yè)的財務費用允許從稅前列支,列支金額要有合理、合法的依據(jù)。從財稅籌劃的角度,夏美的公司可以選擇和黃某簽訂借款合同,借款期限2個月,合同中不約定借期內(nèi)的利率和逾期利率。借款滿5年后,由黃某向法院起訴主張按8%支付利息。這種處理方式,不但合理、合法,而且企業(yè)利益最大化。
【對比】
籌劃前,一般允許稅前列支利息金額487萬元。
具體計算:稅前列支利息金額=2000x4.87%x5=487(萬元)。
籌劃后,起訴后稅前可列支利息金額800萬元。
具體計算:稅前可列支利息金額=2000x8%x5=800(萬元)。
【結果】
籌劃后,夏美的公司可以充分享受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,在記賬報稅時,企業(yè)直接節(jié)省成本78.25萬元(800x25%-487x25%)。
政策依據(jù)
1. 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(法釋(2015)18號)第二十九條第(一)項規(guī)定:既未約定借期內(nèi)的利率,也未約定逾期利率,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曰起按照年利率8%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
2.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所得稅法》第八條規(guī)定:企業(yè)實際發(fā)生的與取得收人有關的、合理支出,包括成本、費用、稅金、損失和其他支出,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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